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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8月在大连一家公司应聘上岗,和大连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限(2006年11月20日到2008年11月19日)。后被派驻到大连总公司下的本溪分公司工作,2008年七月,本溪分公司和总公司产生矛盾,并脱离总公司(具体到底有没有真正脱离,这个我也不清楚,不知道这个是否重要)。总公司要求招回并和我解除合同,无奈我只好选择呆在分公司,但后来发现,工资待遇降低了很多,随后截至2008年8月在本溪分公司辞职,由于没有和本溪分公司签订合同,就办理了一下简单的工作交接,就算离职了,离职时分公司共拖欠工资13000元,离职走的时候,我借口经理要看我的报销情况,让财务出具了一份我的个人借贷明细,上面有我的姓名和负责项目名称,借贷金额,但是没有公司印章。(我的工资应该是由总公司发的,应为我是大连派驻了分公司工作的,但是我没有证据)。后我认为和总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以为离职手续无所谓了,所以一直未到大连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截至2009年3月份,由于要办理失业,才到大连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书。我想问一下,我的工资可以问大连总公司要么?我的情况打官司胜算有多少?

民事相关
2009-12-08 19: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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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