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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友与另一合伙人承包一部分甲的建筑工程,在付农民工工资时有四万元未付(有帐本),甲把我的亲友在邯郸公安局告了,公安局与2009-11-18日到我村出示拘留证把人带走了。2009-11-26日家人去邯郸探望不让见人并让把原始帐本留下,只让把复印件带回,26日出具拘留通知书。一直到现在人还在拘留所,并且不让探望。 请问这种程序合理吗?什么时间能让见人?另一合伙人应负什么责任?派出所为什么不提交法院?

债权债务
2009-12-08 12: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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