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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您们好! 我交了一元钱将我的电动车停在收费停车场,当我发现我的钥匙不见了的时候,来到停车场车已经没人偷走了。但是我的停车牌在我的手中,停车场看车员工让取车的人交了五元钱押金,登记了一个电话号码后没有采取任何证明无牌拿车走的那位小偷身份就放走车了,我想请问下,做为他们收费点,应该是凭牌取走,可是他们却没有做到这点,他们是不是应该负主要责任? 他们让我提出赔偿方案,我说停车场工作人员没有凭车牌拿车,车没人就应该负责赔偿。但是现在钥匙丢了,我觉得我也有责任,所以我愿意承担20%的责任。他们说哪位工作人员手上丢车就经济责任制到这位工作人员,他们一再强调这位工作人员经济条件如何困难,考虑到这一因素,我愿意多承担点,所以我提出多承担10%的责任,共承担30%的责任。我觉得自己已经做了最大的让步了,可是他们还说不可能,说他们只能承担20%的责任,说主要责任在我,请问是不是太不讲理了,应该如何判定这件纠纷?

保险纠纷
2009-12-07 22:09:5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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