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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销售经理A签订合同,销售经理A是以乙公司的名义,而且甲公司与乙公司此前多次合作,不过,这一次,在合同上没有盖乙公司的公章也没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只有A的签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有冲突,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当甲公司因乙公司不履行提交仲裁时,乙公司称没有授权给A,从不知道有此合同,因此自己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接受管辖。 请问:对于被申请方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应如何决定?是通过表面证据来认定有管辖权还是运用仲裁条款独立性,还是应该认定乙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从而仲裁条款对其有效,也就是说要先认定A是表见代理,该合同约束乙公司,因而仲裁条款对乙公司也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可不可以通过审理、调查再决定其是否有管辖权,还是如果仲裁庭不决定自己有管辖权,就不能进行审理??? 问题:仲裁庭应该如何处理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请高手相助!!

其它综合
2009-12-09 16:49: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所以仲裁庭如果已经受理了,并且双方申请人未向法院提出,则仲裁庭可以继续审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