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销售经理A签订合同,销售经理A是以乙公司的名义,而且甲公司与乙公司此前多次合作,不过,这一次,在合同上没有盖乙公司的公章也没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只有A的签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有冲突,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当甲公司因乙公司不履行提交仲裁时,乙公司称没有授权给A,从不知道有此合同,因此自己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接受管辖。
请问:对于被申请方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应如何决定?是通过表面证据来认定有管辖权还是运用仲裁条款独立性,还是应该认定乙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从而仲裁条款对其有效,也就是说要先认定A是表见代理,该合同约束乙公司,因而仲裁条款对乙公司也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可不可以通过审理、调查再决定其是否有管辖权,还是如果仲裁庭不决定自己有管辖权,就不能进行审理???
问题:仲裁庭应该如何处理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请高手相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