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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于11月9日病逝,欠下一百多万的债务..那些债都是爸爸瞒着妈妈欠下的,还有许多尚不知晓的债务..很大一部分是赌债,但欠条上无法证明债款是赌博所欠..爸爸名下有一套房子,妈妈名下还有一套房子和一辆车,银行户头也还有30万元的样子.我和弟弟都还在读书还需要用钱,我在国外上学,每年都需要花费20万.弟弟也已成年还在读大学...妈妈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妈妈想把2套房子转给我和弟弟一人一套. 我的问题是, 1.把爸爸名下的房产转到我的名下,这是否属于财产继承并自动继承债务? 2.妈妈银行户头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并用于还债? 3.是否妈妈没有工作在法律上无偿还债务的能力,就债务自动清偿? 4.妈妈和我们姐弟谁是第一债务继承人? 5.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不用偿还爸爸的债务?

债权债务
2009-12-12 10:56:0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你爸病辞即其名下的财产属于遗产继承范畴,你们三个人都是该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至于债务继承即仅在你们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
    2、至于你妈账号的钱还有你妈名下的房子、车子,要视其取得时间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只要在你父亲的遗产继承范围内还款,即使没有把全部债务履行,但已经没有遗产可以执行,则该债务消灭。你母亲没有责任还款,不过,前提是要证明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不是用作家庭开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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