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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两老在2002年与我女儿夫妇一起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上写了我与他们夫妻的名字,写上他们两人的名字是考虑当时上海有购房退税政策,所以也没在产证上注明分额,但我们之间写过一份“付款出资的说明”,说明上明确了: 我们两老在这套房中出资73%,他们夫妻出资27%,且我们老两口及他们夫妻四人在这份说明上都签了名。 现在他们要闹离婚,女婿却以产证上有三个人而没有注明份额为由,要分得33%,且说这份协议只能说明付款多少,我们多出钱的是赠与,我们心里很痛,难道这份协议无效吗?当初我们两老为了他们退税产证上不写份额,但我们补充的说明就没用了吗?我们怎样才能保护属于自己财产呀!!!

婚姻家庭
2008-12-28 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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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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