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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甲方向乙方(我司)提供500万元工程预付款,乙方正式进场施工完成第一期进度款的工作量后(即乙方完成714万元工程量后),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进度款按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现乙方(我司)已经完成1000万元工程量,甲方告知预付款和进度款相抵。但合同中并无此项的明确规定。请问我司是否有权向甲方索要余下款项?若甲方代表不肯确认工程量,不予签字,我司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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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6 16: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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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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