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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1月份至今,公司未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交付于我,本人多次询要,人事部专员说,公司领导还没有签字。今年11月份又一次询要,人事部专员说,公司现在只找到一份劳动合同,我的那份丢失,可以要复印件,可以等下批签订合同时,另行签订合同。见到原来的签订的合同上没有甲方的签字,并且未注明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时间,合同上约定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公司裁员,本部门走了两个人,部门经理把其两个人的工作交于我接管,但公司我只加200元的工资,合计1800.与我共事的同志原来是预算部主管,现在公司撤了预算部主管的职位,工资还是2400元。我没有按预算部经理违规要求处理事情,预算部经理对我意见很大,还说要整我。请问:1、公司未把劳动合同交付于我,公司应怎么处理?2、公司合同文本上甲方未签字只盖章,能否说劳动合同失效?3、公司把合同丢失,时隔一年另行补签,是否合适,怎么签?4、公司合同上未注明工资标准及发放工资时间,公司应怎么处理?5、公司名义上都是招标预算员,工资发放标准不一样,是不是同岗不同酬?6、公司部门经理的违反招标预算部程序办事,不予执行,经理想方设法整人,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得到赔偿?

合同纠纷
2009-12-06 18: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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