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从5月至今公司曾多次崔促王某赔偿笔记本,王某又提出,他给公司介的销售业务不能白介绍,要求利润的50%作为回扣(销售完成后王某才提出来),公司负责人对王某提出来的要求没有认可。在此期间,公司曾以外聘的形式聘用王某参与了公司两个项目的施工:其中一个是2天;另一个无法认劳动天数,王某自行确认8天,但我公司根据王某的的劳动强度只认可2天,双方在劳动天数上有异议,又因王某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使工期托延一周左右(没有外聘协议书)。随后,王某又提出劳务费用按每天50元,一共10天来计算再加上述50%的回扣,他不要了,用来抵消丢失的笔记本,公司负责人没有认可。最近再与王某联系,王某不是以在外地出差,就是太忙没间不好请假等理由为借口,不然就是不接电话。
就上述问题,我公司想请律师帮忙,看看如何处理最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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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在工作中因不慎丢失笔记本导致公司损失,应属劳动争议;
2、王某已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公司可据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给付赔偿款;
3、王某离职后给公司介绍业务的行为与笔记本赔偿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作为不赔偿的依据。如对业务回扣没有约定且无证据佐证,王某主张50%的回扣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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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妥起见,建议当面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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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欠条起诉要求还款,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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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此你们双方应属于一般劳务雇佣关系,你公司完全有权要求他返还财产。至于对方所说的劳务费和利润事宜,需由其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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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