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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从5月至今公司曾多次崔促王某赔偿笔记本,王某又提出,他给公司介的销售业务不能白介绍,要求利润的50%作为回扣(销售完成后王某才提出来),公司负责人对王某提出来的要求没有认可。在此期间,公司曾以外聘的形式聘用王某参与了公司两个项目的施工:其中一个是2天;另一个无法认劳动天数,王某自行确认8天,但我公司根据王某的的劳动强度只认可2天,双方在劳动天数上有异议,又因王某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使工期托延一周左右(没有外聘协议书)。随后,王某又提出劳务费用按每天50元,一共10天来计算再加上述50%的回扣,他不要了,用来抵消丢失的笔记本,公司负责人没有认可。最近再与王某联系,王某不是以在外地出差,就是太忙没间不好请假等理由为借口,不然就是不接电话。 就上述问题,我公司想请律师帮忙,看看如何处理最好。 谢谢!

公司企业
2009-12-04 16: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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