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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租用一家事业单位的商铺,并且室内、室外装修都是我自己花钱做的,也添置了很多东西。现在合同期快满了,想继续签合同。但是合同方(事业单位)以公司职工要承租,拒绝了。后来说是以招标的方式来决定承租人。招标费用的底价也一再变化,实际上是他们已经内定给职工了,只是给我们一个说服让我们般出来。请问事业单位这样做,是不是合理的。还有,我肯定是招标不上了,我添置的东西都只有搬回家,但我的装修费用问题找哪个解决?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我能不能继续承租,怎么做?谢谢了。

经济相关
2009-12-05 08:00:3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您若经出租人明确同意对房屋进行了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时,您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您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通常情况下,该受益因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而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对此,可以分别处理: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按房屋装修的现存价值为参考给予适当补偿;若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应根据违约责任原则,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予以全额赔偿;若您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您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您自己承担。建议您聘请律师,在律师主导下解决此事,如有需要,欢迎联系本律师。
  • 装修中能拆除的就拆除,不能拆除的,协商折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