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10月17日辞职。考勤日期为7天,实际出勤天数为5.5,补休1.5天,我有余假2天。
和单位咨询后,给我的解释:
10月份出勤天数为20天,我实际出勤天数为5.5天,工资核算为1500/20*5.5=412.5,再加上我的余假折算1500/20*0.5=37.5,扣除保险=131元,我拿到手的工资是412.5+37.5-131=319。
我的疑问:
1.单位说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来算工资,这个有什么依据,合法合理吗
2.我2天的余假补休了1.5天不算出勤,不计工资。只帮我计算了0.5天的工资
3.我到底该领多少工资,怎么算,我觉得他们的解释太过强硬
4.我该通过怎样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具体单位或部门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