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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传票,名字是原房主,事由是欠缴02年至今的物业费。我们是05年买的这所房子,已过户。当时房主欠缴02年-05年的物业费,我们要求其结清被拒绝,说物业服务不好很多业主都没交,我们也不用管。我们买房后也去过物业交物业费,物业说必须补齐欠款才能继续交,原房主又不同意补齐,加之临街的楼房楼门没有安全锁,公建网吧的闲杂人等经常随意进入楼道,更有甚者在楼道内小便,我们对物业服务很不满意,关于门的问题对物业提过意见也没有效果,物业费便一直拖延至今。 我的问题是,传票上不是我们的名字,我们也必须到庭吗?我们如不能到庭,委托别人去可不可以?物业要求我们交齐物业费和滞纳金,我们认为他们没有尽到相应义务,没有和我们签过服务合同,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也没有及时沟通解决和催缴,他要求的滞纳金能获得法律支持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09-12-03 15:51: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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