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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的生成原因

经济相关
2008-12-29 13:19:5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通常的效果意思中究竟包括了哪些效力意思成份?对此不可不察。有学者按要素、常素、偶素三术语将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分为:

    1)涉及法律行为性质的要素效果,如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标的物交付;

    2)非涉及法律行为性质的偶素;

    3)与行为人之意思无关,仅由法律依通常情形所付之效果,即常素,例如法律就买卖契约所规定的瑕疵担保责任。

    4)也有学者按“法定”和“意定”要素标准把当事人效果意思两分之。

    5)对以上这两类效果意思分析,如果首先把效果意思分解为要素,常素,偶素三类,恐难以概括当事人为法律行为时的全部效力期待,因而与实际产生的效力约束不尽相符,如合同法第8条所规定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之约束,当事人违约后的违约责任的拘束,当事人所负附随义务的约束,都难以被此分类中的三“素”所包容;其次,对于把当事人的效果意思按“法定”和“意定”的分类.
  •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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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要求就生效。

    当然还存在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所附期限和条件成立时合同生效,
  • 你好!
    根据不同的合同以确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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