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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房改优惠政策条例具体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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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08: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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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
    为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 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当地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标准户型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左右。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对特困户由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核查,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可享受原面积拆一还一,免收新旧房屋结构差价,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对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按建安成本交纳房款;确属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三、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1、具有拆迁范围内伊春市城镇常住户口;
      2、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3、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行政、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六)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无证照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三)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四)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局)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铁力市、嘉荫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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