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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7年向一私营公司增资100万元,在出资协议中约定,我方(乙方)“以现金100万元出资,成为甲方股东之一”,“交纳出资后,甲方应在30日内到当地工商部门变更工商登记,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 若30日内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乙方有权收回投资,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加收利息。”“守约方对违约方行为的放弃权力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权利的放弃”。交纳出资后,甲方向我公司出具了出自证明。但至今未在工商局变更我方增资相关手续,我方从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放弃过权利。 请问:我方要求退出投资有债权诉讼期限制吗,多长时间?“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权利的放弃”是否指两年以后甚至更长时间也可以起诉?

公司企业
2009-12-01 23: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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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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