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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农民子女,近来我们村的土地被征用,我和我姐的户籍不在我们村,我是因为工作,我姐是因婚姻关系,但我们的土地在被征用前都在耕种,请问我和我姐能否有权分享土地补偿款!!

其它综合
2009-12-01 23:15:5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以当地拆迁政策为准。
  • 有权。
  • 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本案关键。只要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享受相应待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第十条 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一)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承包地是否被收回,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农女嫁到第八条所称的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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