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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方: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门市经营的商人 纠纷方:一个交警队内部的民警的老婆,其无证无门市经营,属于在路边摆个摊拉业务的 发生时间:2008.12.25  当天在交警队门口我弟与其为业务发生纠纷,此女先动手推我弟,我弟后来有与其发生拉扯,当时交警队有人出来调解,后面双方各自散了.据说其有报警,但当时派出所未到到现场,到今天为止也未事后作调查笔录 想请问的问题: 1 是什么条法上有规定公务员家属不能从事与该公务员业务相关的商业? 2 报警是否必须有派出所人员当时找双方当事人作调查笔录? 3 如果真报警在当时未作笔录的情况下是否可事后追究责任?

民事相关
2008-12-28 07: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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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