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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76年10月通过招工到某地区水利局某工地(事业单位)上班。1977年3月25号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签到1985年10月。同年10月1日,转为长期合同制工人(事业编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和合同书为证)。合同三年一签,签到1991年9月30号。不料,1985年5月,在履行合同期间,本人患病医疗期内,领取工资时,该单位口头通知不再安排工作,停发工资。本人带病四处询问,找用人单位恢复工作,履行合同。一直无明确答复,直到2008年1月25日,用人单位却拿出一张 给社会保险福利所的介绍信。说是双方协商终止了劳动合同。此事本人一概不知!单位的介绍信是让办事人员向社会保险福利所出具的,并由别人为本人代领了养老保险金。我现在该如何办?请专家给以解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1-01 22: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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