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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体育教师,在2009年9月22日我上课,学校操场有泥,所以在宿舍前的水泥场地自由活动。在上课前我已经强调了注意安全,不能互相打闹。学生自由活动期间,一名男生把一名女生从乒乓球台上推下,导致女生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说是轻微脑震荡,期间我曾去探望学生,并给了200元现金,现在事情还没处理。我看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中是这样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请问,我在此次事故中需要负什么责任,需要负多少责任?

保险纠纷
2011-08-11 07:16:0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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