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我与妻子今年九月份已经在千灯法院进行过一次离婚判决,我当时是不同意离婚的,所以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但是判决后到现在我与妻子一直分居。妻子在公司于别人有不正常的关系,并且妻子到那个男的家里闹事,在公安局有过备案,因此上月她从公司辞职,由于之前她有过工伤,所以辞职的时候,公司赔款八万多。妻子说他问过律师说哪八万多是她个人财产。请问这八万多算是共同财产吗?有没有法律依据,在哪一章?那一条?请帮我查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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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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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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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此为人身性质,故仅为工伤者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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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18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
2、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工伤赔偿金为个人财产,但从性质上讲,工伤赔偿金也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费用,因此若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恐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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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律师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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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18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
2、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工伤赔偿金为个人财产,但从性质上讲,工伤赔偿金也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费用,因此若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恐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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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