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与公司签订从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31日的合同,然后我于2009年8月27日在为公司维修机床时发生工伤而住院,出院后,医生吩咐休息1个月后上班,我从2009年10月10日开始上班,我按照我本车间主任的工作按排去帮助办公室其他工程师工作,这样干到11月19日发放10月工资时,告诉我因工作岗位已经变化了,不能发我原来的工资,只发我原来的工资的三分之一即1500元,我当时拒不接受公司的无理条件。公司以我不接受公司的无理条件为由,说公司现没有合适工作给你,你不用再来上班了,第二天我去上班时,公司保安不让我进厂,说你不接受公司的条件,公司已经正式不让你上班了。就这样我被告公司赶出厂,而且连我8月9月10月11月的工资都没有支付给我,更不用说补偿了,去劳动站调解公司时,劳动站的人告诉他非法的,叫公司按劳动法支付我工资,公司说我不接受公司的条件就跟打官司到底,我公司拥有三位律师,他说拖也把我拖死。你们说我怎样办?

合同纠纷
2009-12-01 13: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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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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