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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二人,大儿子养的是女儿,小儿子生了儿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母亲对小儿子和孙子明显偏爱,导致母亲与大儿媳之间长期矛盾,但大儿子一直承担起长子的责任,赡养老人。 父亲2005年底去世,不久前小儿子才说出父亲去世前立了份遗嘱(打印件,有公证)内容大致为:家父的遗产(房子)属于他和母亲的共同财产(产证只有父亲的名字),父亲的那部分遗产全部给予孙子。小儿子据此为由一直私藏着遗嘱,直到4年后大儿子偶然知晓,但索要遗嘱取证未果。 09年母亲提出要将房产证更改致其名下,要求大儿子签名。因为遗嘱事件以及母亲一贯的作风,大儿子可以断定以后老人的全部遗产将与自己一点关系也没有了,因为母亲一定会把房子留给给孙子。但是每次母亲遇到问题时或需要钱的时候却老找大儿子,说是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义务。 问题:如果大儿子拒绝签字,那么房产证还能更名么;2、不从道德的角度出发,大儿子在明知自己将什么也得不到的情况下也必须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么,以后拒绝支付老人医药费会被起诉么?

继承
2009-11-29 21: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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