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商场员工,09年11月26号商场说“四店联查”,当时来了两个在别的商场工作的女性,对我提出了一些问题,我都回答了,当时并未说我那里做的不够好,或者那里做错了,第二天开晨会的时候,商场的主管也说没有检查出问题,但到了中午就通知我要罚我600,我与商场理论,不认这个罚单,之后就又变成了500。现在罚单在我手里,我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对我进行处罚?我想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不知道是去劳动保障局还是直接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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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角度看,“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没有“罚款权”,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权利(《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 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对职工处予罚款的内容已经废止,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作罚款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2、对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不当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你并未给该商场造成任何损失,商场罚款属于无中生有,建议先向商场提出自己意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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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并未触犯相关规定,商场是不应该处罚您的。您可以先要求相关机构调解。调解不成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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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包括处以罚款。但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单位规章制度为依据,如果没有规章制度作为依据,来处罚你,就是违法的。你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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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