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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深圳市宝安区 酒店中餐部员工,现离职,根据新劳动法规定现在以把原来的8小时制改为7小时制,但酒店给于声明说照常上班,多余1小时会给好好解决,后承诺补钱,我现在以离职,但找他们结算时却以未满1000小时不与结算为由拒予结算,请问合理吗,又该怎么解决

民事相关
2009-12-01 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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