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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在我公司餐饮部工作。 该同志在2009年10月20日下午约4:30在餐厅翻台面时,桌面压在脚上,当时脚肿痛得厉害,部门领导随即安排单位车辆送至长兴岛**医院医治,经过拍片诊疗后医生告知骨头无损伤,属肌肉损伤,回去卧床休息一周即可。于是徐**被安排送至家中休息,一周中,除了入厕下床外,其他时间不敢大意,一直躺在床上静养,吃饭、洗漱均由其挺着大肚子的嫂子照顾着。 一周过去了,也就是2009年10月29日,她的脚依然肿痛的厉害,丝毫未见好转。她有点害怕了,她想去上海的医院再看看,于是在其嫂子的陪同下来到了上海**医院,医生给她做了拍片检查后告诉她,片子报告右脚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由于延误一周的治疗时间,造成了断端轻度移位,需打石膏。

医疗纠纷
2009-11-30 23:38:4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1】你若认为医院在医疗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的;【2】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将医院的病历及相关材料封存并要求医院盖章并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应及时处理;【3】向市卫生局申请并授权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若是医疗事故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 医患纠纷有三种表现形式: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医疗行为具有相当的专业性, 医患纠纷中的患者家属能否主张医院的过失和损害赔偿,关键应以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和造成损害来确定。患者家属能否主张医院的过失和要求医院赔偿?因医疗行为认定程序较为复杂,应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才能得出结论。
    一、患方对医疗纠纷存在举证困难:1、医疗行为包含许多不确定因素;2、医疗行为受到诊治时间、医疗水平等因数的影响;3、医疗行为具有相当之专业性。
    二、按照法律规定, 医疗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造成损害,由医疗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处理医患纠纷有三种解决途经:协商、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依上述程序, 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患方可向医疗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理或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医疗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裁定)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医疗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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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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