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综上,用人单位以订单多,强迫员工每天延长加班3小时,星期六和星期天也不放假休息,已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错误有三点:1、延长工作时间程序违法;2、延长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3、用人单位制订的“厂规厂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家长制的作风凌驾于劳动者之上不合法。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常会遇到生产任务紧,确实需要员工加班的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并在法定限度内组织员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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