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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4日早8时10分许,我本人开车倒镜将一名73岁的老人刮倒,当时着急领她看病将车开走,破坏了当时的现场,在责任认定的的时候没有证据来证明这次事件双方都负有什么样的责任,所以全部责任只能由我一个人承担。片子结果出来我们双方才得知她右手腕由于支撑身体造成手腕骨折(具体名称医生病历本上有明确医嘱),并且为其安排了治疗,并用石膏对其右小臂进行固定,之后又进行第二次拍片确认已经没有任何问题了。当问起是否需要住院治疗时,医生说不需要住院,并说因为伤者已经是73岁的老人了,也不需要用任何药物进行辅助治疗了,只需回家休养,只是过四到六周来拆石膏即可。这次治疗的费用我们已经全部承担了。但是他们家里提出让我再给他们2万元的补偿,这个数太多了我接受不了,他们在让我补偿未果的情况下自己要求住进了医院而且住了好几个月。事发时医生都说不需要住院,她是跟我赌气才在事后七天自己跑去住院的,所以她应该不具备住院的条件,这次住院期间产生的这些费用我应该赔付吗?

交通事故
2009-11-28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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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