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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徽一所大学老师 与我发生经济纠纷的人叫*于08年一月份从我所在学校调任宁波一所学院当老师。 事情是这样的07年12月份我想在学校租房子,她知道这个消息后找到我说,听说你想租房子我可以租给你,我说你不是马上要调走了么? 她说我先不退,没事。 但是她又说不退房学校要一万元钱的押金,你帮我先掂上,就这样我交了一万多的押金给她。 她给我们打了一张10632元的收条(上面写的今收到我10632元,签了名,日期是08年1月21日)。 2008年十月份的时候她又让我们把房租给她说押金是押金房租是房租,这样我们又通过交通银行给她打了3500元(有票为证)。 12月8号学校突然断了我们水电,我们找学校理论,学校说她没有租房的权利房子是学校的。我就搬出来了。 现在她回来退房子,但是押金不愿意还了。

刑事案件
2008-12-26 17: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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