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安徽一所大学老师
与我发生经济纠纷的人叫*于08年一月份从我所在学校调任宁波一所学院当老师。
事情是这样的07年12月份我想在学校租房子,她知道这个消息后找到我说,听说你想租房子我可以租给你,我说你不是马上要调走了么?
她说我先不退,没事。
但是她又说不退房学校要一万元钱的押金,你帮我先掂上,就这样我交了一万多的押金给她。
她给我们打了一张10632元的收条(上面写的今收到我10632元,签了名,日期是08年1月21日)。
2008年十月份的时候她又让我们把房租给她说押金是押金房租是房租,这样我们又通过交通银行给她打了3500元(有票为证)。
12月8号学校突然断了我们水电,我们找学校理论,学校说她没有租房的权利房子是学校的。我就搬出来了。
现在她回来退房子,但是押金不愿意还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