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7日上午9点在左右,本人驾驶一辆农用拖拉机(小四方)空车,行驶到一座桥的时候,在我上坡的时候看见前面有辆车在慢慢地开,等我行驶到平路面(超车道)的时候,突然发现前面那辆车停着(也可能是急停),车后未放任何警示标志(车子是装满黄沙的货车),我马上刹车往右打方向,撞上了前面那辆车屁股右边的一个角,我的车头挤压,把两小腿骨头折断,左小腿肌肉外翻,脚底板翘开一大块皮.当时,前面那辆车车主下车过来准备施救,我问他:\\\"你车子怎么突然之间停下来了.\\\" 他说:\\\"我车子原本就是停着的\\\"
等我入院后两天,对方打电话来跟我说他是在开慢车(20--30码).在交警那边录口供也是这么说的.
当时路面上没摄相头,没第三者.现场证据只有交警那边的照片,其中一张是黄沙撒落在地面上(大概有一两百斤),还有一张是我车子刹车的痕迹(往右打方向的一个弧度)
请问,这起交通事故能定对方一成责任吗? 期盼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