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時,如何才能證明陪嫁物是自己的,如果找到發票,可以證明嗎?如果找不到又該如何證明?
2.結婚時,父母給對方買金器的錢,現可以索要嗎?
3.當事人可以自己去銀行查七年前自己帳戶上的錢是誰取出的嗎?如是對方取的,現可否作為婚前財產,向對方索要呢?(當時取這筆錢是為了結錯用的)
4.開完庭后,向法院提供一些財產資料,法院會認可嗎?
較急,祈盼熱心人士給予指點,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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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结婚已经7年了?法官对于你婚前给付的彩礼很难作出认定;
2、至于银行账户,即使能查处是谁取得,也不能证明该钱的用途;
3、如果你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财产分割的条件,法院也难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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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均会按事实认可的,只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提供证据去证明。赠与物,一般不返还。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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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均会按事实认可的,只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提供证据去证明。赠与物,一般不返还。最好和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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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