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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時,如何才能證明陪嫁物是自己的,如果找到發票,可以證明嗎?如果找不到又該如何證明? 2.結婚時,父母給對方買金器的錢,現可以索要嗎? 3.當事人可以自己去銀行查七年前自己帳戶上的錢是誰取出的嗎?如是對方取的,現可否作為婚前財產,向對方索要呢?(當時取這筆錢是為了結錯用的) 4.開完庭后,向法院提供一些財產資料,法院會認可嗎? 較急,祈盼熱心人士給予指點,萬分感謝!!!!

婚姻家庭
2009-11-28 10:38:2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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