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借钱给人没还,现在反而让我倒给他钱,法律还有公正吗?
我借给A万元,2
年中,A以工资卡抵押在我这,每月我领了A的工资,减去一部分做为还款及利息,剩下一部分给A。后面A全部还了,工资卡我也还给A了,借条也撕了。
过了半年我以弟弟的名义又借1万给A,A赖账不还,我起诉法院,胜诉。判决还我1万及利息。
A又起诉我,说我以前2年中一共领了A工资几万,要返还。
现在法院认为我和A的借款1万,这笔债务已经胜诉,我和A关于1万元借贷关系已经解决,质押物应当返还,所以我以A质押的存折所支取的存款应当返还,
结果现在我反而要倒给A1万多,这是什么道理。
我现在准备上诉,请各位律师能给予法律援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