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们好!我家原有一经济适用房,产权证领证日期是1999年7月12日,2001年3月23日由我的母亲同别人签证了售房协议,当时未住满5年,我的父亲也没有签字,父亲名子只是有的母亲代签的,买房的人到现在也一直没有去办过户手续,今年11月4日开始找我们要求过户去,因我的父亲在2004年就去世了,就让我们子女同他一起办相关手续去,并把我们告到了法庭,我们是点想不通这事,我现在想在开庭时让法庭确认当时的买卖无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上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我这理能有用吗?请你们帮助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