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开发区一酒店后厨工作期间(08年7月至11月)被菜墩砸伤了脚趾,共花费1000元医药费,现无法正常上班,我月工资3500元(为避税单位将我的工资分解成2人(一个是我的名字,一个是假名),并分别为2000和1500元,现我手中有工资条,显示的就是序号连在一起的两个名字的工资条,别人的都是一个名字,我的是两个(真名下为2000元,假名下为1500元),请问这能证明3500元都是我的工资吗?我现在向单位提出报销医药费并补偿2个月的工资,共计8000元,单位否认我的工资为3500元只认可真名下的2000元,请问按照合理的法律程序执行的话,单位应该怎样对我进行补偿?

其它综合
2008-12-26 12: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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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