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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09年7月15号跟原房主签订三年的租赁合同,用于经营咖啡厅,并支付了半年的租金。装修1个多月后,9月6号开业。装修共花费6万多,到目前包括广告制作宣传、人员工资等等已经花费10万多了。昨天原房主领新房主过来,说房子已经卖给现在的新房主了,新房主要拆除重建,要求我们12月底搬离,并口头答应给一定的赔偿。我仔细看了与原房主签订的合同,里面居然没有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的赔偿,合同是原房主提供的。请问,我是要求原房主赔偿呢?还是要求新房主赔偿呢?我要求他们赔偿我6万的装修费能实现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09-11-26 14: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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