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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电气线路有故障(电气线路短路)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对此起火灾负直接责任。“ 所谓“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而申请人所使用的房屋是承租的,电气线路,电源插座也是承租前就安装好的,申请人没有超负荷使用。而此之前该插座也正常使用无数次,谁也不会想到正常使用电源插座会引起电气线路短路。况且申请人发现异常就拔下插头,打了报警电话。本起火灾之所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与电气线路设计安装不合理,线路老化,没有安装安全有效的短路,漏电保护装置有关,加之火灾现场货物堆放混乱,消防设施不能发挥作用(消防栓放不出水),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车开不进来)等等,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刑事案件
2008-12-26 13:41:1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你可以委托我们专职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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