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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个体户07年7月与**签订无线卡式公话代办协议,应其要求购买其无线卡式公话设备,用于销售其电话卡,该设备设定死了,只能拨打**的电话卡( 拨打时自动加**IP接入号),由于设备缺陷等原因,销售不理想,期间想退,向其反映多次,其回答是能用,买了就不能退,我也无奈。直到08年2月**已没有电话卡供应至6月**将CDMA业务卖给中国**,造成该设备无法使用。09年9月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退还所购设备款18000元,并赔偿人工损失。理由:一,**将CDMA业务卖给中国**,造成该设备无法。二,该设备无入网许可证,属不合格产品。现法院一审判决:一,以合同法第158条原告诉争标的物质量缺陷要求退机不成立,无入网许可证,并不导致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无权要求退机。二,被告提供证据07年9月至08年5月该设备没有产生话费即零话费,没有使用,并不是**卖给中国**后无法使用。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现在确实不能使用。我要上诉,我该怎样呢?

合同纠纷
2009-11-26 19:25:3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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