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承建的某房屋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为按进度付款,从一开始甲方就没有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我司在甲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造成了窝工和工期较慢的现象,到主体全部完工仍没有按约定付款,此时甲方就违约了四次,我司终于停了工。在结算时,我司计算了违约金和停工期间的损失,约金在合同中约定了金额,但同时说明了在甲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乙方如不按时完工,应承担每日10000元的违约金,该工程合同工期为150天,但是实际完工用了400天。,停工150天,工期延误了100天,请问在我司计算了违约金和停工损失后,延误的100天甲方有没有理由叫我司支付每日延期的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