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10月15日---11月24日(共40天)就职于沈阳某公司本溪分公司,招聘时说好月薪1200,并没有指出是试用期还是转正以后的,但本溪老总有意给我的印象这1200就是试用期工资,并且同一岗位沈阳试用期1500,抚顺1200(800底薪+400补助)。后被无故辞退,因为当初不懂所以没签劳动合同,给开了1052元,据说是按最低档的800/月,按天计算的,招聘时公司并没有说明第一个月按最低档800开,而是说好1200的,结果公司就跟我大谈特谈公司章程,但即使这1200算正式的,那试用期也不能低于1200*80%=960啊。同岗抚顺同事一个半月45天开了1600多,沈阳开了2000多,即使城市之间有工资差异,又多了5天,但不可能相差600---1000这么悬殊啊!
请教权威人士我该如何维权?我实际应领工资多少?
根据劳动法规定,产生实际工作事实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第2个月给予双倍工资,请问我实际工作40天应该怎么算?是10天的日工资总额的2倍吗?
多谢各位权威人士相助,感激不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