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邻居年初撤旧房改建,他在国土局和建设局办了改建三层楼房的批准手续,也交清了土地使用权20年的出让金。他为降低建房成本,开工前邀我按建房成本投资,房屋建成后第三层楼属于我,同时就与他签定了《集资建房协议》。协议中明确了我应交建房款总额的计算方法,我只负责按《协议》约定向他交够钱,此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建成后第三楼那套住房为我所有,并由他协助为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房子已经建好了,根据我与他事先签定的《集资建房协议》计算,实际我已把建房款交超了。他也办理了整栋新房的产权登记,我应得的住房他虽给了我但没把房门钥匙给齐全。他现提出:要按市场卖价计算把钱补清后才给齐房门钥匙和给我办理产权过户。他并且说:“前面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是个无效合同,他说新房子的产权登记是现在建成后才办理的,他现在才具备卖房资格,《集资建房协议》是未竣工前签的,款也是在他具备卖房资格前收的,在他取得卖房资格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只能是无效合同,所以叫我现在乖乖地听从他的摆布,重新按市场价计算我的应交房款”。
恳请大律师帮我斟酌斟酌:若我主动起诉,法院会认定我与他签订的这个《集资建房协议》为无效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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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带上合同找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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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律师进行具体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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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