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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今年3月在医院待产,产后五天小孩亡故。医院只存在医疗过错,构不成医疗事故。现案子在县人民法院,医方申请过市医学会鉴定,结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责任更小。与事实不合,我(患)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患方想到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但必须法院开委托书,现法院不肯开。说要开也只能开市里,或省里的鉴定机构,现咨询各位专家:关于医疗过错的鉴定程序。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必须在市或省里,一级一级的往上鉴定,感谢!

医疗纠纷
2009-11-24 21: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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