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今年3月在医院待产,产后五天小孩亡故。医院只存在医疗过错,构不成医疗事故。现案子在县人民法院,医方申请过市医学会鉴定,结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责任更小。与事实不合,我(患)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患方想到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但必须法院开委托书,现法院不肯开。说要开也只能开市里,或省里的鉴定机构,现咨询各位专家:关于医疗过错的鉴定程序。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必须在市或省里,一级一级的往上鉴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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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胡律师的回复,应该不属医疗事故。赔偿是有赔偿,医院答应赔偿五千元。我把详情附上,感谢关注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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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江律师的回复,双方现无法协商,想请问一下选择哪家司法鉴定机构的是不是我们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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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级别高低的问题。进入诉讼程序后,一般由法院委托,但有的法院内部有规定,一般委托省内在法院有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具体的鉴定机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关于医疗纠纷的鉴定,现在全国各的法院的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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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医疗事故在实际中很难,不认定医疗事故并不代表您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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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