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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和他前任女友热恋时候曾经共同买过一个电脑。但是当时不是借,那女生自愿掏钱的,电脑一直放在我的男朋友家里由他使用,去年女方又自己买了一台电脑,她每年都有4,5个月住在我男朋友家。后来要回去工作,我男友就让她随便拿一台电脑回去使用,她拿了旧的。后来分手。现在那女生表示如果我男友想要新电脑的话就要给她3-4000,如果想要旧的也要给她2000,因为她说当时她拿出2000元,具体的我男友已经不记得了,也没有任何借据。 前几天那女生带着旧电脑来我们家,要求解决。我男友没钱给,她就想把两台电脑都带走。后来我男友同意她拿新的但是不允许她把旧的也拿走。她就强行要带走。在争夺的时候她把我男友的手咬破,最终她带走了新的电脑和旧电脑的显示器。 请问:1 按理说在热恋时候所买的或者增与的东西分手了不应该归还吧,我们是否可以要回来呢? 2 我可以说她是私闯民宅么?

婚姻家庭
2009-11-23 14: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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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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