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校友)合伙做窗帘生意不成,在他的要求和生意不成仁义在下,我把自己出资购买的窗帘样品布折价给了他,朋友出具欠条:
今欠**所提供窗帘样品,折合价值人民币1300元整(大写:壹仟叁佰元整),限期8月30日之前还清。
欠款人:***
2009.5.22
到期了朋友未守信,在我追问下,再拖1个月,后托人竟以窗帘样品还我,他自己不辞而别,我已不做窗帘拿来何用!
咨询各位律师:这张欠条写的有问题吗?也就是他可以拿窗帘还我?我的本意是要回钱而不是窗帘,他地址我可以通过派出所朋友身份证什么的查询的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