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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武口的陈崇新,2003年我到市群艺术馆租房,群艺馆说:“房子只卖不租。”我问:“房子买了以后会不会有什么变化”。群艺馆说:“我们已经向领导请示过,领导同意让我们卖的,所以变化是不可能的。”在群艺馆的再三保证之下, 于是我把老家的住房给卖了,和群艺馆签了购房协议,购买了群艺馆位于青山南路2号的营业房。 我把房款交给群艺馆后,我们随后对房子进行了装修。然后便催群艺馆尽快给我们办理房产证。群艺馆以开发商房子没验、收暂时不好办为由,多次督促至今未给办理。 2009年11月,群艺馆家属楼、营业房办房产证。我找群艺馆让馆里给我办理房产证。馆长说:“ 以前卖房协议不算数,房子现在要重新卖。”我当即表示不同意。馆长说:“我们不管你同不同意,我们要收回重新卖,谁给的钱多我们再卖给谁……” 今请雷律师帮我考虑,我把老家的房子卖了,买了群艺馆的房子,现在群艺馆要违约,我该怎么办。 按照我与群艺馆签的购房协议:第5条、第8条。 按照物权法第15条、第106条、等有关规定,该怎样处理。

合同纠纷
2009-11-23 08:26: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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