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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0日,某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一份以徐某某名义起诉的民事诉状。“原告徐某某”起诉称被告曹某某于2005年5月7日非法占有其电锯一台、斧头一把,要求判令被告曹某某立即返还。法院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案件受案条件,当日予以立案并收取了诉讼费。该案件转审判庭后,承办人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被告知,被告与徐某某之间一直关系很好,根本不存在诉状上所说的有关纠纷。承办人随即按诉状上原告地址与“原告徐某某”取得联系,徐某某称其并未向法院提起过诉讼。

债权债务
2009-11-21 22:23: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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