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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7年1月进浙江某有限公司工作,未订立劳动合同,从事探伤放射性工作。本人于09年9月经浙江省卫职鉴定为职业病(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至今未痊愈。工伤已认定,但未达到伤残标准。由于企业存在过错,职业病引起本人双眼疼痛、畏光一年余(鉴定报告中有记录),对生活引起不便,使精神、肉体感到痛苦。现本人准备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申请内容之一以生命权、健康权受侵权提出工伤精神损害赔偿,不知如何计算,如何提出赔偿金额,请求解答。谢谢! 资讯人:奉化市胡某 2009年11月21日

其它综合
2009-11-24 11:09:2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