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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夜12时左右,**中女生寝室发生了一起跳楼事件,跳楼女生刘某,当时摔伤,诊断为腰部腿部骨折或戳伤,已花去医药费三万余元。伤者的母亲梁某吐露原因:女儿在高二时与同校某男生相恋,8日晚间,刘某与男友通过联系后,约定在当夜约会见面,结果发生了这起事件。梁某说:可校答复不给出具证明来证明刘某是在学校就寝后发生的事情。对此,**中王副校长介绍说:“刘某是高三四班学生,其男友是上届已毕业学生,事发当晚,刘某的男友与另外一名男青年,违规进入学校院内,管理寝室的老师当时正要关女生宿舍的房门,刘某主动的上前要帮助关门,这名老师也发现了有两名男青年在寝室的外面。当管理寝室的老师离开时,刘某就下到了2楼,推开窗户,在下面两个男青年的鼓励下,并且在下面接着刘某,就跳了下去,没有想到降落地点出现了偏差,致使刘某落地摔伤。对于此事,向律师请教几个问题:   1、这件事情的发生,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需学校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责任?   2、孩子在校上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学校是否应开具证明?保险公司能否给予理赔?   3、在整个事件过程中,那两位校外男孩是否也应该承担一些责任?谢谢!

保险纠纷
2009-11-22 09: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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