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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9年10月18日购买北京某研究院出售的治疗药品,30天一个疗程按照合同(医疗保证卡)一疗程未有痊愈者免费治疗 直至痊愈。现在联系该院人员却说接着服用该药,但是收取50元邮资(这个正常)同时需要收取770元药品税收(??)。这些税收费用本来就应该由出售者自行负责的吧?现在却要消费者来承担。就这个方面是否为欺骗行为?而且此方面合同内未有任何说明!以上请帮忙解答 谢谢

医疗纠纷
2009-11-21 18:48:5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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