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甲方(国有)将部分土地租赁给乙方50年,2008年甲方又将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丙方(个人),丙方强制要乙方与丙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将原甲乙双方的原协议收回。请问:乙方于甲方的租赁协议是否还有效,有没有必要于丙方重新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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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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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答,租赁期限一次是不能超过20年是指什么,房屋还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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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的若干意见》中,第四条规定了土地租赁可以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也就是说,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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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发看,租赁期限一次是不能超过20年的,所以超过部分是无效的。但在此期间,不必重新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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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