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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今年9月25日下午3点多骑两轮摩托车到市里办事途中经过一乡镇街尾时,被右侧一料场工地突然开出来的装载机撞伤,(该料场未在公路上设置任何警示标语和提示信息)事故发生后,该装载机驶离现场退回到料场工地,也没及时抢救伤者,还是我父亲的同事驾车出差路过发现才及时送医院抢救。后经交警大队5次痕迹检验,认定该装载机与我父亲摩托车相撞的事实。该装载机司机才承认。现在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为该装载机司机无驾驶证(也没牌照),违反交通法第19条第一款和第44条和交通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三项,裁定该司机负主要责任。认为我父亲有牌照无驾驶证违反交通法第19条第一款和第38条,其过错作用较小,负次要责任。 请问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合理吗?事故发生后,该司机驶离现场又不承认不抢救伤者,他这样的行为应该负全责吗?驶离现场,不抢救伤员是否都不用写进责任书里面?现在父亲一直昏迷,因治疗不能终结,无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对方又不肯出医药费,交警队暂扣的装载机马上也得放回去了,万一他回去将其卖了,就怕将来执行又得不到保障,我到底该怎么办呢?

交通事故
2009-11-20 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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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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