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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23日我与一老人发生交通事故。我摩托车,他脚踏三轮。同等责任。35天后他出院,又过三个月住院5天,出院后2个月又住了五天院。第三次出院后,过了十几天时间,死亡(不是死在医院)。第二次住院主要诊断是:脑梗塞;其他诊断是:脑外伤后和下肢皮肤撕脱。第三次住院主要诊断:脑梗死后遗症。经由法院指定的部门鉴定:第二次第三次住院与交通事故有百分之五十的因果关系。 开庭时,对方和厅长按第二第三次住院的鉴定结果让我对他的死亡也承担一样的责任。我以死亡没有任何有关部门的鉴定为由,提出异议,不接受他们的要求。 请问:在不明确死亡的原因情况下,厅长这样推论符合法律规定吗?在死亡这一点上我有无责任?急需回答!叩谢!

交通事故
2017-08-19 07:43:3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一般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若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建议报警处理,既然警方已扣车,那么等待由警方进行责任认定,再根据认定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应现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当事人再按责任分摊。即使肇事方为买保险,也需要按照上述原则承担责任。关于鉴定,不知是因果关系鉴定还是伤残等项目的鉴定。如果因果关系,鉴于双方有事故证明,那么依照道交法76条,在机动车一方无相反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有过错,其应承担全责。 如果聘请的律师产生间隙、怀疑,建议及时沟通。
  • 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并主张赔偿(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1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以100%,2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9级伤残乘以20%,10级伤残乘以10%。(2)、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你的异议是有道理的,交通事故与对方死亡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方可确认。
  • 这样的事情是很难说的。属于两可之间的事。我是常州律师,如需要帮助,请电话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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